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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司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即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右聲請人因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鷹騰公司 )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茲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鷹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並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六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爰指定聲請人為鷹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