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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小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竹安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與原告簽訂保

全服務契約,約定由原告裝設保全系統,提供被告保全服務,被告則定期給付保全服務費予原告。詎被告竟於契約期滿前片面毀約,不願再使用原告提供之保全服務,故依約應負擔拆除器材費用三千元及期前解約而生損害即外包施工費新台幣(下同)四千四百一十一元,合計七千四百一十一元,經原告屢次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另被告雖抗辯,原告公司之員工伍靜燕承諾被告可在契約期滿前拆機不用賠償違約之費用云云,然此係該名員工私下之行為與公司無涉等情。

㈡被告則抗辯稱,原告公司員工伍靜燕以詐騙手段要原告簽約,伍靜燕稱可以用專

案方法解決提前終止契約之問題,不用受契約期限之拘束,只要房子隨時賣掉即可簽專案終止契約,不用賠償等語。

、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系統保全工程精算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其裝設保全之房屋為空屋,根本不需裝設保全,是給訴外人伍靜燕作

業績,原告公司員工伍靜燕曾同意如該房屋出售將以專案之方式,同意被告提前終止契約不需賠償云云,並提出伍靜燕之電話錄音及譯文為證,而原告亦不否認電話錄音內容為真正,故上開錄音內容堪信為真。然查,據被告提出之錄音內容,被告自承知悉依照兩造簽訂之契約內容,被告如提前終止契約而違約必須賠償裝機費及施工費,其與訴外人伍靜燕間之約定為私底下之約定等語,且訴外人伍靜燕稱,其已用租賃契約到期,房屋不再出租給被告為由,為被告簽請專案終止契約,免除賠償等語,有被告提出之電話譯文在卷可參。故被告既知悉其與原告間之權利義務應依照契約內容,而其預計出售之空屋本無庸裝設保全系統,其因與訴外人伍靜燕間有交情,而同意裝設原告之保全系統,讓訴外人伍靜燕能有業績績效,而訴外人伍靜燕為爭取此績效,亦配合被告而與被告私下約定,將設法以專案之方式讓被告提前終止契約,免除賠償責任,但此並非訴外人伍靜燕代理原告公司所為之承諾,此亦為被告所明知,故效力自難及於原告。再觀,訴外人伍靜燕並非以被告出售空屋為由為被告簽請原告同意免除違約之賠償,而係捏造被告租賃契約到期為由,無法續租,而提前終止保全契約,請求原告免除片面違約之賠償,亦徵被告出售空屋並非得為免除賠償之終止契約理由,本件僅訴外人伍靜燕私下承諾被告,其將設法為被告爭取免除賠償而已,被告自不能以此對抗原告公司之請求。故被告上開抗辯,應無理由。

㈢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兩造契約第十七條及違反契約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保全系統施工費用、拆除器材費用及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 記 官 彭連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