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偵聲字第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 銓 男 四
(現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王銓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有詐欺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具有上開法條第一款之事由,與法相合,而准予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因偵查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向本院聲請准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子 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宛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