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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00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欲請求返還之停車位之價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