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送達代收人 郭瑞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地價差額,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