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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合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裁判日期: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