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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標的之股票,暫依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十元計算,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零肆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