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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0六號

原 告 北大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政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等,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裁判日期:200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