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房屋之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