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