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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再 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二十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零捌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