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送達代收人 黃鳳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它p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