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三新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明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