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丙○○
甲○○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付骨灰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