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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丙○○

甲○○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付骨灰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骨灰等
裁判日期:200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