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0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零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