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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0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零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分擔款
裁判日期:200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