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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被 告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新埔鎮文山里一八0號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承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計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