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華邦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丁元右原告與被告間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