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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昌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十六條「因本協議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雖原告主張兩造間關於股票認購之協議,以及被告侵害原告關於軟體之著作權,非法使用告所創作之軟體,協議之行為地,以及被告侵權行地,在被告位於新竹市○○路○段○巷○○○號一樓之事務所,因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上開爭議,亦係屬協議所生之訴訟,雙方既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轄權,併予說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裁判日期:20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