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17號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法 官 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黎秀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