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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

己○○丁○○○○○○

住身乙○○ 住

身戊○○○○○○

住身右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