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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0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