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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