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三樓丁○○庚○○戊○○○○○○己○○
三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11月30日92年度訴字第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