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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資訊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向原告辦理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並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定有授信契約書一份。依上開約定,授信期間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止,得循環使用,且借款人應自原告墊付之日起十日內清償之,並支付其利息,利率依各筆信用狀所附代償本票利率計算,並自原告墊款日後第十一日起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料被告南方資訊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墊款屆期,未將借款一次清償,計仍尚欠六百八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五元及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等負連帶全數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本票、應收保證款項帳卡各一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訂之授信契約通用條款第二十二條之約定,就本件授信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此觀原告所提出銀行授信契約書自明,被告亦未到庭爭執,是本院對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南方資訊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向原告辦理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為一千萬元,並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授信期間為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止,得循環使用,且借款人應自原告墊付之日起十日內清償款項及利息,利率依各筆信用狀所附代償本票利率計算,並自原告墊款日後第十一日起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南方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墊款屆期,未繳付借款,尚欠六百八十二萬九千零一十五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被告則均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本票、應收保證款項帳卡各一件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及舉證,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是被告丁○○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揭說明,其對本件借款債務,亦應負全部之清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南方資訊公司未依約償還債款,被告丁○○應同負連帶清償之責,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