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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請求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1,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0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