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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送達代收人 陳建欽被 告 裕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楊文焜 住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