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丙○○
民國六身分證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之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一九九九)瓊海民初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結婚,嗣經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在案。且該判決復已經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爰依法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一九九九)瓊海民初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書、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離婚生效證明書、海南省公證處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二○○三)瓊證字第一八三二號、第一八三三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三)核字第○○二六一二號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三)核字第○○二六一二號證明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以:兩造之婚姻雖係自主自願構成,但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而婚後相處的時間又短暫,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合及夫妻生活不協調而產矛盾,且又互不諒解、體貼及妥善的處理好該矛盾。現雙方已斷絕聯繫及來往,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相對人訴請離婚,其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聲請人表示同意,應予照准等情,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