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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竹小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電話號碼0915─355─962、0913─355─073之行動電話網路服務,並同意依原告寄發之月帳單所定之繳款期限繳納全部費用。詎被告不履行其電信費用之繳款義務,至今共積欠原告合計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八千三百零五元之電信費(門號:0915─355─962積欠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門號:0913─355─073積欠九千七百九十七元),此有電信帳單可稽。依「行動電話網路服務契約條款」第二十條約定,聲請人自得依法追討上開費用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未填寫系爭電話之申請書及授權書,其上申請人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欄上黃東隆之簽名均非其所親簽,其亦未向原告申請系爭行動電話使用等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1、查系爭0915─355─962、0913─355─073之行動電話(下稱系爭電話)係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向原告申請使用,申請時所列之帳單寄送地址為新竹市○區○○路○○○巷○○弄○○號六樓,系爭電話於領用後迄至九十一年一月底及同年二月底止,使用系爭電話所生之電信費用各為:0915─355─962號之一月費用為三千一百七十八元、二月費用為一萬五千三百三十元,合計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0913─355─073號之一月費用為四千五百五十九元、二月費用五千二百三十八元,合計九千七百九十七元,前揭電話費用帳單原告已分別寄至上開新竹市○區○○路○○○巷○○弄○○號六樓址之事實,有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原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六樓,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始遷至新竹市○○路○○巷○○弄○號,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可參。是以,原告向新竹市○區○○路○○○巷○○弄○○號六樓寄發前揭電信費用帳單時,被告係住於該址,應可認定。

2、又原告主張系爭電話申請時,就系爭電信費用繳納之方式同時辦理以轉帳方式,而提供被告於新竹西大路郵局所開設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並填具和信電訊直接轉帳繳款授權書,蓋用「黃東隆」之印文於授權書上,嗣經新竹西大路郵局核對之結果,該印文與被告留存於新竹西大路郵局之印文相符,惟因該帳戶內存款不足,致無法扣款繳納系爭電話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信電訊直接轉帳繳款授權書可證,則上開授權書上所蓋用被告之印文為真正一節,應屬可採。

3、綜上,系爭電話申請時,所填具之上開授權書既蓋用被告於新竹西大路郵局所留存之印章,且所列之帳單寄發地址及其後所寄發之帳單地址亦確係被告之住所等情,而被告則僅空言否認申請書及授權書非其所親簽,惟未能舉證證明授權書上所蓋用之被告印文係遭他人所盜用之事實,本院審酌上情以原告主張系爭電話為被告所申請使用一節,較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立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信費用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三百十二元│ │├────────┼──────────┼─────────────────────────┤│第一審送達費 │ 一百三十六元│ │├────────┼──────────┼─────────────────────────┤│合 計│ 四百四十八元│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