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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竹簡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三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訴訟代理人 陳依萍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簽訂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客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消費借貸款二十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元及利息,依上開約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兩造合意:「...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訴訟管轄法院。」,有前開約定書一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發生之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