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0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開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百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