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等十人間請求確認繼承無效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竹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陳報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