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甲○○
乙○○送達代收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另訴請返還房屋所有權狀部分應陳報訴訟所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計算訴訟費用並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