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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五號原 告 壬○○

庚○○被 告 戊○○

丁○○甲○○乙○○己○○子○○○辛○○丙○○

四號癸○○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