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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