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