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0號
原 告 互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萬應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