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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新竹市私立人瑞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支輝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書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補繳裁判費,若訴訟標的價額無法計算,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書據
裁判日期: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