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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乙○○法定代理人 彭劉緣妹右原告與被告旭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0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