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