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乙○○兼法定代理 丙○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