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李克欣律師魏翠亭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本院再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新院月民捷九十三訴一六六字第五五三九號函通知原告補正,原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收受該通知,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