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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癸○○被 告 新竹縣政府

甲○○己○○丁○○壬○○辛○○丙○○庚○○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