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癸○○被 告 新竹縣政府
甲○○己○○丁○○壬○○辛○○丙○○庚○○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