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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計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計劃費用
裁判日期:200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