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年93年度訴字第383 號移轉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