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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保證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狀所提出之聲明尚不明確,蓋本件雖係以提出停止強制執行異議之訴,惟聲明似未看出有提出排除何強制執行名義之異議之訴)。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