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保證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狀所提出之聲明尚不明確,蓋本件雖係以提出停止強制執行異議之訴,惟聲明似未看出有提出排除何強制執行名義之異議之訴)。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