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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0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田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