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觀日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其上訴亦未提出完整之上訴聲明(上訴聲明僅將原判決廢棄,然並未就應為如何之判決為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