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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胡智忠律師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浩然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日期:20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