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乙○○
2號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涉有殺人未遂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