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洪桂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94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洪桂如律師擔任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4年起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並清查破產人財產,其當時有10筆土地(其中9筆僅持分10/100、1筆權利為全部)、帳戶現金合計新台幣(下同) 104元及破產人持有之現金447元,嗣聲請人陸續進行破產相關程序及提起非訟、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其中聲請人提起之撤銷訴訟獲勝訴確定,第三人張秋富於100年11月30日依判決主文給付15,050,000元及100年12月20日給付10,208元利息。而本件開立之破產管理人專戶截至聲請人本件聲請時止,尚餘1,374,534元,另聲請人現仍保管現金104元。
再者,本件若須再拍賣破產人之不動產,預計每次拍賣須付登報費約1,800元、地價稅約6,403元(每年)、函詢債權人是否承受或承買之郵資約150元,若有拍定則須支付約228,904元之土地增值稅(108年由稅務局預估),故如再進行第12拍且有拍定之費用至少約237,257元。爰請准核定聲請人之報酬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4年4月6日經本院選任為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後,積極進行破產財團財產之事宜。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迄今,戮力變賣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訴訟保全或處分債權等,並歷經17次拍賣程序處理資產相關事務,並斟酌破產管理人專戶目前存款餘額1,374,534元、破產債權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所費時間心力、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及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共100萬元為適當。
三、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明